为保障广大网络用户的正常通信服务,根据《中国互联网协会反垃圾邮件规范》,《中国电信垃圾邮件处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按照《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规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发送或者委托发送互联网电子邮件的行为: (一)故意隐匿或者伪造互联网电子邮件信封信息; (二)未经互联网电子邮件接收者明确同意,向其发送包含商业广告内容的互联网电子邮件; (三)发送包含商业广告内容的互联网电子邮件时,未在互联网电子邮件标题信息前部注明“广告”或者“AD”字样。
整改要求:
1. 发送包含商业广告内容的互联网电子邮件须在标题注明“广告”或“AD”字样;
如果您未按照《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发送邮件后造成被列入垃圾邮件黑名单,我司将暂停您的邮件收发功能。 敬请规范邮件发送行为,以免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
代理网络 2008年4月20日
|